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转化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隶属关系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三)指导、检查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四)办理劳动合同鉴订; (五)查处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各级工会在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主要职责是: (一)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二)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组织调解劳动合同争议; (四)支持、帮助劳动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五条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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