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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所属社会保险业务管理中心《关于要求明确失业职工死亡后能否享受丧葬费抚恤费待遇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其生前7个月失业救济金的丧葬补助金;有直系亲属需供养的,按每供养1人1次性发给相当于其生前5个月失业救济金的抚恤金。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死亡的,目前国家暂无政策规定。因此不能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能按政策规定支付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今后有关上行文请按行文规定由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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