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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颁布日期】:1990-6-6
【法律文号】:[90]国转办字第9号 【执行日期】:1990-6-6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90]国转办字第9号
【字体:  
关于公安部门管理的现役干部办理转业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公安部政治部意见,并商武警总部政治部同意,为使公安部门管理的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干部转业工作与干部管理工作一致起来,从1991年起,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干部转业审批手续,改由公安部队政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办理,干部转业计划仍由武警总部负责归口统一上报。有关转业干部移交,接转报到通知和组织报到等工作,继续由各省、区、市军转部门与当地武警移交办(组)直接联系办理,安置转业干部所需经费由武警总部政治部按计划统一拨转国务院军转办后拨发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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