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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0-11-16
【法律文号】:人调发[1990]26号 【执行日期】:1990-11-16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人调发[1990]26号
【字体:  
关于1991从高等学校选拔部分品学兼优应届毕业生到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1991年要继续从高等学校选拔部分品学兼优应届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下同)到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品学兼优毕业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目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的方针,特别是在制止动乱、平息反革命暴乱中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2.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作风正派,艰苦朴素,模范地遵守法纪和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4.身体健康。
  对符合上述条件,又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干部"等荣誉称号,能联系群众和具有较强组织能力的学生干部,应优先选拔。
  二、原则上凡列入国家计划的各类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委托培养的),均可作为选择对象,但除教育行政机关和有特殊需要的机关外,其他省级以上党政机关接收毕业生一般应从非师范类高等学校中选拔。
  三、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选择工作,分别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的选拔工作,分别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工作程序是:
  1.编制计划。省级以上党政机关接收品学兼优毕业生计划指标的下达,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由人事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分别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计划指标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作出安排计划,并分别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备案。
  为做好编制计划工作,请各地、各部门于1990年12月10日前按上述分工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申请接收应届大学毕业生到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的指标(申报表附后)。
  2.学校选择推荐。各高等学校应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选择品学兼优毕业生,选择对象需经学校毕业分配部门审批考核,其审核材料须由学校主管领导签字。
  3.严格考察考核。对学校选择推荐的毕业生,各地区、各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要组织人员进行考察考核,并写出书面材料。
  4.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批准。用人单位确定所需毕业生后,应将其考察考核材料及其有关材料,送审批机关批准。省(区、市)党委、 政府各部门 分别报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审批。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及人民团体、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各直属机构分别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审批。
  5.办理有关手续。各地区、各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将批准后的名单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由负责毕业生分配派遣部门按批准接收的名单核发分配报到证。
  四、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要严格在本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编制内接收毕业生。各地党政协委员机关应尽量在缺编部门接收安排,满编和超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应按照多出少进的原则,从严掌握。
  五、省以上党政机关接收的毕业生报到后,除已经在基层工作过2年以上者外,均需安排到基层锻炼1至2年,其户口、工资、档案由原接收单位按在编干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各单位对到基层锻炼的毕业生,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管理工作。到基层锻炼期满后,经考察合格的回机关工作,确属表现不好和不适宜在机关工作的,原则上由所在部门负责另行安排工作。
  六、选拔品学兼优毕业生的工作,要增强透明度,实行公开监督,严禁搞不正之风。对在选拔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把毕业生退回学校另行分配。
  省以上党政机关及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按照中发[1989]5号文件规定,需接收少量特殊专业应届大学毕业生的,除不安排他们到基层锻炼外,其选拔接收工作原则上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附件:1991年省级以上党政机关接收高等学校品学兼优应届毕业生指标申报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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