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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统计局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劳动部 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0-10-24
【法律文号】:统社字[1990]342号 【执行日期】:1990-10-24
国家统计局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劳动部 人事部
统社字[1990]342号
【字体:  
关于对1990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实行联合审核的通知

  1990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是检查、考核"七·五"劳动工资计划,研究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依据,也是制定"八·五"劳动工资计划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 规定,现决定对1990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实行联合审核。具体审核办法详见附件。
  联合审核工作由统计部门牵头,劳动、人事、财政、计划等部门参加。请各参加联合审核工作的单位组织一定的力量,认真负责地做好这项工作。各地应主动与各专业银行联系,争取银行的密切配合和协作,实施监督职能。各基层独立核算单位要严格按《统计法》和有关制度的要求,严肃认真地填报《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按时接受有关部门的联合审核。
  各地区参加联合审核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通知和《联合审核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联合审核具体实施办法。联合审核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应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制定提高劳动工资统计数字质量的有效措施。
  1990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合审核办法
  一、为严格财务制度,加强现金和工资基金管理,严肃统计法制,提高劳动工资统计数字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联合审核工作由统计部门牵头,劳动、人事、财政、计划等部门参加,争取各专业银行协助配合,联合组织实施。县、市、区划等一级汇总单位在年报期间应成立联合办公机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独立核算单位,可由主管部门负责联合审核工作。
  三、凡我国境内的全民、城镇集体、各种合营和外资经营的全部独立核算单位均应接受所在地有关部门的联合审核。
  四、在规定的劳动工资年报报送期间,各独立核算单位应按照,《统计法》、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和指标解释的要求,认真填报《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并携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劳动工资统计台帐》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到指定的联合审核机构接受审核。
  五、联合审核机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单位性质(指企业、事业、机关)的划分与国家有关部门 的新规定是否一致。
  (二) 年报资料是否齐全,指标口径范围、计算单位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年报主要指标与统计台帐的记录是否吻合。
  (四)职工工资总额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记录是否一致。
  (五)工资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的要求。
  六、在联合审核时,各独立核算单位应就以下情况向联合审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一) 统计年报主要指标与统计台帐的记录出入过大的原因。
  (二) 职工工资总额与工资计划、《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记录出
  入过大的原因。
  (三)工资支出中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要求的原因。
  七、联合审核机构在对独立核算单位报送的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审核无误后,应在被审核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上签章,被审核单位凭有签章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方可到开户银行支取1991年元月份的工资。
  八、各专业银行及所有能支付工资的金融单位在发放1991年元月份工资时,应检查支取工资的单位是否报送了1990年年报,如发现有尚未报送统计年报的情况,应通知当地统计部门并要求该单位报送年报以后再来支取工资。
  九、为避免个别单位因迟到报劳动工资年报而影响元月份工资的按时发放,各级统计部门在布置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时,应同时布置联合审核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联合审核机构应提前在银行营业室张贴有关联合审核的通知。
  十、各参加联合审核的单位应认真负责地做好这项工作,各基层独立核算单位应自觉主动接受审核。审查中如发现严重迟报、瞒报、 漏报、错报、拒报和违反财务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工资基金管理制度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应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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