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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0-11-16
【法律文号】:人计发[1990]21号 【执行日期】:1990-11-16
人事部
人计发[1990]21号
【字体: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989年工资计划执行情况和调整1990年工资总额计划基数的通知

  现将1989年工资计划执行情况及调整1990年工资总额计划基数的安排通知如下:
  一、1989年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89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2050亿元,比上年增加243亿元,增长13.5%。其中: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545亿元,比上年增加66亿元,增长13.7%。与1988年相比,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速度下降了11个百分点。一些省市和部门由于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了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管理,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增长趋于合理。江西、山东、四川等省市,严格按照计划程序办事,当计划执行中出现缺口时,及时向我部申请追加计划,因此这些省、市计划执行结果与国家计划下达数非常接近。但也有少数地区和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过大,超计划现象严重。望这些地区和部门认真检查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工资计划和工资基金管理。
  二、调整1990年工资总额计划基数
  为更好地落实1990年的工资总额计划,现根据1989年工资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对1990年的工资总额计划基数做出如下调整。即以1989年国家统计局年报实际数(国务院各部门工资总额中不包含肉类等价格补贴,此项可按实发数核认)为基数,加上国家下达的计划增加数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指标下达数(按五个季度计算,中央驻京外机关、事业单位的增资指标,将按基层单位执行地方政策后的实际增资额予以核认)以及提高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标准增资,作为1990年工资总额的计划到达数。
  望各地区、各部门在今后2个月中继续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保证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如确实需要调整工资总额计划增加数的,应按计划管理程序申报,在国家未批准前,不得乱开口子,自行其是。
  附:1990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基数调整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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