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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9-12-19
【法律文号】:国发[1989]82号 【执行日期】:1989-12-19
国务院
国发[1989]82号
【字体:  
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同意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调整工资,是在制止动乱、平息发生在北京的反革命暴乱和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后的新形势下进行的。搞好这次工资调整工作,对促进安定团结,调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鉴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没有经过验收,国家机关的职称改革工作要另行部署,因此国家机关已经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在这次调资中不与工资挂钩。由于各方面情况发生了变化,为减少矛盾,教育、科研、卫生三个部门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及相当职务人员提高工资标准的时间,同其他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一样,从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
  今年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问题,是在国家财政比较困难的条件下进行的,国家为此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工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研究,把有限的资金用好,把好事办好;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严明纪律,严禁"先斩后奏",不得各行其是,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任何地区和部门都无权在国家规定的政策之外乱开"口子"。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要特别注意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顾全大局,不要相互攀比,切实保证今年调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人事、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共同把今年的调整工资工作做好。
  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实施方案
  国务院: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今年第四季度适当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这次调整工资的主要内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调一级工资,并在普调一级工资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工资中的突出问题,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其他人员工资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同时,对离休、退休人员的确良待遇作适当调整。现将这次调整工资的实施方案报告如下:
  一、 普调工资问题
  凡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教育、科研、卫生、文化等事业单位的国家正式职工,均可在本人现行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
  各类企业单位和公司不列入这次普调范围。对少数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确需列入调资范围的,须经人事部门审查后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被批准列入普调范围的公司,在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上,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89年8月17日《关于进一步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89年8月17日《关于进一步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89年8月17日《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能"两头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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