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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0-1-5
【法律文号】:人薪发[1990]1号 【执行日期】:1990-1-5
人事部
人薪发[1990]1号
【字体:  
印发《关于贯彻〈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实施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我部《关于贯彻(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实施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实施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贯彻《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的实施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82号文件批转的《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对贯彻《方案》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这次调整工资限于下列单位:
  --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
  --教育、科学研究、卫生、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地质勘探、地震、测绘、规划、设计、商品检验、物资储备、社会福利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经国务院审查批准列入调资范围的银行、保险机构。
  --少数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列入调资范围的公司。
  上述单位1989年9月30日在册的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熟练工,未定级的见习人员,停薪留职人员等)均可列入普调工资范围。
  1989年度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干部,可以参加这次工资普调。
  二、列入普调工资范围的人员,均从1989年10月1日起在本人现行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
  三、1985年工资改革以前离休、退休的人员,按本人原工资级别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发离休、退休费。1985年工资改革以后至1988年8月24日期间离休、退休的人员,按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增发离休、退休费(地方单位,原则上按离休、退休人员所在地区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发给,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在京事业单位,按各部门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发给);1988年8月25日至1989年9月30日期间离休、退休人员,可按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增发离休、退休费,也可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中组发[1988]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9]15号)文件精神,参加这次工资普调,按哪种办法执行,由本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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