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安排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83号)和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由劳动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性公司贯彻国发[1989]8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劳薪字[1990]11号)的有关规定,这次企业性公司领导干部增加工资,应先按照劳动工资管理体制,报劳动部门审核后,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这样规定是因为领导干部的增资水平,直接影响对公司工资总额的管理,而加强公司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管理又是清理整顿公司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国务院直属企业性公司领导干部增加工资,应先由我部审核后,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特此函告,请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