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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人事部 总政治部 【颁布日期】:1990-11-7
【法律文号】:人薪发[1990]22号 【执行日期】:1990-11-7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人事部 总政治部
人薪发[1990]22号
【字体:  
关于1990年军队转业务干部工资套改问题的通知

  根据今年全国军转安置工作会议精神,1990年转业干部的工资由军队发至9月底,从10月1日起由地方发给。鉴于1989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参加了普调一级工资,为保持1990年与1989年军队转业干部在工资政策上的连续性,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就1990年军队转业务干部到地方后工资如何套改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0年转业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干部,以本人1989年9月30日原在军队的标准工资(不含军龄津贴、各种补贴、以及1989年10月1日军队普调增加的10元工资),按国发[1989]52号文件的规定,套入地方相对应职务的工资等级。在套改后的工资基础上,每人提高一级职务工资。从10月份起,由地方按上述规定发给工资。
  二、今年3月1日至8月31日批准转业的军官,按照总政治部(1990)政干字第27号文件规定晋升军衔的,文职干部按照总政治部(1990)政干字第436号文件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应根据调整后的军衔和职务工资档次(扣除1989年10月1日军队普调增加的10元工资)和国发[1989]52号文件规定进行套改,套改后每人提高一级职务工资。
  三、转业到企业的军队干部,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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