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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0-4-30
【法律文号】:人薪司函[1990]7号 【执行日期】:1990-4-30
人事部
人薪司函[1990]7号
【字体:  
关于乡村医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

  机电部人劳司:
  转去原电子部第407医院来函一件。对于所询问题,我们意见: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279号)中规定,"1970年至1978年,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乡镇医生不属国家职工,因此,乡村医生在1970年至1978年被推荐到卫生学校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是,根据劳人险[1986]5号文件规定,乡村医生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请你们按此精神处理并复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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