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海洋局劳动人事教育司: 你局东海分局来函(海东干[1990]271号),请求解答国发[1978]104号文件颁发前退职的干部能否按照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享受公费医疗和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的手续,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规定的"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既包括国发[1978]104号文件颁发之月前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改办离休、退休或复职手续,同时也包括这部分人员不能享受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待遇。 请转告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