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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0-10-30
【法律文号】:人退司函[1990]4号 【执行日期】:1990-10-30
人事部
人退司函[1990]4号
【字体:  
关于1978年6月以前退职的干部能否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改办有关手续和享受相应待遇问题的复函

  国家海洋局劳动人事教育司:
  你局东海分局来函(海东干[1990]271号),请求解答国发[1978]104号文件颁发前退职的干部能否按照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享受公费医疗和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的手续,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规定的"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既包括国发[1978]104号文件颁发之月前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改办离休、退休或复职手续,同时也包括这部分人员不能享受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待遇。
  请转告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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