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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0-11-15
【法律文号】:人薪司函[1990]26号
【执行日期】:1990-11-15
人事部
人薪司函[1990]26号
【字体:
大
中
小
】
关于中办五七干校学员学习期间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江西省人事厅:
你厅8月16日赣人退字[1990]13号来函收悉。
关于在中办"五七"干校学习的原农村不脱产干部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经研究,鉴于这部分人员在"五七"干校学习前,未被国家招收全民所有制职工,根据有关规定,不应计算为工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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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关于1978年6月以前退职的干部能否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改办有关手续和享受相应待遇问题的复函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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