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国家教委 【颁布日期】:1990-1-25
【法律文号】:教留[1990]014号 【执行日期】:1990-1-25
国家教委
教留[1990]014号
【字体:  
发布《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讨论出国留学问题纪要〉的通知》(厅字[1990]4号),我委制订了《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这个《规定》发给你们,自1990年2月10日起施行。施行前请将有关精神传达至有关单位的领导和骨干,以及有推荐出国留学生资格的人员。
  在《规定》实施前已退职退学申办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因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而未能出国的,原所在单位和学校应允许其复职复学。
  鉴于《规定》中要求对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教育委员会(高教局)归口审核,有的省、市工作任务较重,请据此酌情考虑在人力上予以支持。
  此文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转印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院校)。
  附件:
  一、 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
  二、《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的暂行实施细则
  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出国留学工作政策,加强对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引导和管理,明确审批手续,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公费本科和专科毕业生、获双学位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在读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下同)学生、研究生及在这段学习期间退学的人员,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公费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均有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应严格贯彻和执行关于实行定期服务制度的精神和规定,完成服务期年限后方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第三条 服务期年限如下:
  (一) 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公费本科毕业生、获双学位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在读四年级以上学生、研究生的服务期均为五年(不含见习期和脱产进修时间,下同);四年级以上学生、研究生中途退学人员的服务期亦为五年;2年制和3年制专科毕业生的服务期分别为2年和3年。
  (二) 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公费专科毕业生的服务期为2年,本科毕业生的服务期为五年。
  第四条 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公费在读四年级以下(不含四年级)学生和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公费在读学生在偿还学习期间国家负担的培养费后,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自出境之日起八年内回国服务的,退还其所交的培养费。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
·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
·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对《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及《信访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
·关于批准美国采购协会注册职业采购经理证书注册的通知
·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关于批准国际商业美术设计师协会国际商业美术设计师证书注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科技创新队伍建设和发展教育行动计划纲要》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