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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讨论出国留学问题纪要〉的通知》(厅字[1990]4号),我委制订了《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这个《规定》发给你们,自1990年2月10日起施行。施行前请将有关精神传达至有关单位的领导和骨干,以及有推荐出国留学生资格的人员。 在《规定》实施前已退职退学申办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因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而未能出国的,原所在单位和学校应允许其复职复学。 鉴于《规定》中要求对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教育委员会(高教局)归口审核,有的省、市工作任务较重,请据此酌情考虑在人力上予以支持。 此文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转印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院校)。 附件: 一、 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 二、《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的暂行实施细则 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出国留学工作政策,加强对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引导和管理,明确审批手续,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公费本科和专科毕业生、获双学位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在读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下同)学生、研究生及在这段学习期间退学的人员,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公费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均有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应严格贯彻和执行关于实行定期服务制度的精神和规定,完成服务期年限后方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第三条 服务期年限如下: (一) 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公费本科毕业生、获双学位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在读四年级以上学生、研究生的服务期均为五年(不含见习期和脱产进修时间,下同);四年级以上学生、研究生中途退学人员的服务期亦为五年;2年制和3年制专科毕业生的服务期分别为2年和3年。 (二) 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公费专科毕业生的服务期为2年,本科毕业生的服务期为五年。 第四条 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公费在读四年级以下(不含四年级)学生和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公费在读学生在偿还学习期间国家负担的培养费后,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自出境之日起八年内回国服务的,退还其所交的培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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