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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0-6-13
【法律文号】:人职发[1990]3号 【执行日期】:1990-6-13
人事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人职发[1990]3号
【字体:  
关于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决定

  一、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与技术专长是中医药理论与他们实践经验相结合的结晶,是中医药学科的宝贵财富。鉴于当前有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年事已高,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予以继承,否则,这些经验和专长将会失传,从而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二、由于时间紧迫,决定先在全国选500名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每人配备一至二名理论与实际均有一定基础的中年助手,以师承面授方式继承。
  指导老师的条件是:受聘(包括返聘)担任教授、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专业技术职务,有独到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从事本专业工作30年以上,疗效显著,技术精良,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的老中医、老中药、老民族医专家。名额分配另行通知。
  继承人的条件是:优秀的中青年主治医师、主管药师、主治民族医师以上(含主治),一般应受聘3年以上,年龄在35至50岁,从事本专业工作15至20年,品学兼优,勤奋好学,有长期从事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经验的决心,并征得指导老师本人同意者。
  三、指导老师与继承人的遴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中医药、卫生、医药行政部门参加,由人事部门牵头进行,并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签订协议,建立档案。
  四、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全过程的管理工作,由他们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各级中医药、卫生、医药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师生工作变动或合作困难,不能履行协议者,要及时进行调整。
  五、继承期为3年。继承期满,由老中医药专家所在单位将继承情况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药行政部门,由中医药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按继承计划要求,从对老中医药专家独到经验的掌握运用及总结水平等方面进行考核、考试及答辩。继承合格者可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原单位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的限制。对传授经验有特殊贡献的指导老师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国家将拨一定的补助经费,作为老中医药专家经验继承工作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经费按指导老师名额分配到各地。
  七、本决定是为抢救老中医药专家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应与一般中医带徒弟及中医研究生培养的办法加以区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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