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局、省直各部门:
为了配合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我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省政府冀政〔1997〕42号文件精神,现就城镇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招用农民工的行业及工种岗位。根据我省就业岗位状况和城镇劳动就业状况,初步确定15个行业的383个工种岗位允许招用农民工(目录附后)。随着就业岗位和劳动就业状况变化,城镇允许招用农民工的行业和工种岗位将按年度工作适当调整。
二、限制招用农民工的行业。金融、保险、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邮电通讯、卫生、文化、体育、房地产、公用事业、居民服务、社会福利等行业和党政机关、事业组织、人民团体原则上不准招用农民工。上述行业所属用人单位急需的锅炉工、浴池工、清扫工、绿化工、炊事员等工种可先在城镇招用,确实不足时,经省劳动厅批准,并交纳使用农民工费用(并入帮困资金)可以招用农民工。
三、对未经明确的行业及工种岗位,确需招用农民工的,需按有关规定报省劳动厅批准,并交纳使用农民工费用后方可招用。矿山井下招用农民轮换工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招用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凡不在“允许招用农民工的行业、工种岗位目录”的,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立即停止使用;凡没有办理审批手续的,要履行审批手续。
五、本通知下发后,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一律按“允许招用农民工的行业、工种岗位目录”执行,有关审批手续,仍按省政府第104号令和省劳动厅冀劳〔1995〕79号文件执行。今后凡没有按上述规定履行招用农民工审批手续而使用农民工的单位,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罚。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直接向省厅劳动关系与监察处反馈。
附:允许招用农民工的行业、工种岗位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