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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0-4-24
【法律文号】:国机地编[1990]4号 【执行日期】:1990-4-24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
国机地编[1990]4号
【字体:  
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部分工作机构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国务院转来的你区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机构的报告》(新政发[1990]7号)收悉。经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1990年第三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你区人民政府部分工作机构作如下调整:
  一、撤销劳动人事厅、科技干部局,成立人事厅、劳动厅,科技干部管理工作纳入人事厅:
  二、撤销标准局、计量局,成立技术监督局(副厅级),在组建过程中,要注意理顺与质量管理工作的关系;
  三、环境保护局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仍为副厅级;同时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改名为建设厅。
  四、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增设机构、增加机构层次的精神,目前暂不设立农业委员会,可待地方机构改革时统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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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有关条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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