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 |
【颁布日期】:1990-7-17 |
| 【法律文号】:国机地编[19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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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9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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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劳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机构设置及统一名称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地方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社会保险机构不宜改名为局,具体名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二、这两个机构改名后,不得提高机构规格。已经升格的,要坚决纠正。 三、要因地制宜设置。凡是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任务较轻的边远和贫困地区,一般不应单独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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