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你区9月1日报国务院的《关于设置自治区医药管理局的请示》(内政发[1990]116号),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机构和严格控制增设机构的精神,你区目前不宜成立医药管理局,有关问题待地方机构改革时再作研究。 二、你区未经国务院批准,即于9月17日发文自行决定成立自治区医药管理局,这种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规定,也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发文提出的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的要求,应当予以纠正,并将纠正结果告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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