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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统计局 人事部 劳动部 国家计委 【颁布日期】:1990-9-29
【法律文号】:统制字[1990]304号 【执行日期】:1990-9-29
国家统计局 人事部 劳动部 国家计委
统制字[1990]304号
【字体:  
关于颁发《关于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了统一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的口径,满足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需要,我们拟定了《关于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现予颁发,请即布置执行。
  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范围,既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又是一项劳动计划和统计的重要基础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认真做好对所属单位性质的认定工作。为此,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直属单位的归属进行认定;各地区应由统计部门牵头,人事、劳动部门参加,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对本地区所属单位的归属逐级一一进行认定。企业、事业、机关的归属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再行变更。各地区、各部门在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时,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一:
  关于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统一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口径,满足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事业、机关的划分应以独立核算单位作为划分的基本单位。独立核算单位的条件是: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会计上独立核算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财务预算、决算表;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并在银行设有独立的户头。非独立核算单位应随其主管的独立核算单位加以确定。
  第三条 企业、事业、机关的划分应以单位的职能和工作性质加以确定。
  第四条 企业、事业、机关的定义和范围是:
  一、企业指从事商品生产、流通、经营和服务性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独立核算单位。包括:
  1.农业企业;
  2.工业企业;
  3.建筑企业;
  4.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企业;
  5.商业企业、公共饮食企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企业;
  6.房地产开发企业、居民服务企业和市内公共交通企业;
  7.文化企业;
  8.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9.其他企业。
  二、事业指从事为生产和生活服务以及为提高人民科学、文化水平和素质服务的独立核算单位。包括:
  1.农、林、牧、渔、水利事业;
  2.地质普查和勘探事业;
  3.勘察、建筑设计事业;
  4.交通运输事业;
  5.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和咨询服务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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