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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省劳动厅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企业管理协会 【颁布日期】:1998-3-5
【法律文号】:冀劳〔1998〕23号 【执行日期】:1998-3-5
省劳动厅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企业管理协会
冀劳〔1998〕23号
【字体:  
河北省劳动厅、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北省企业管理协会关于实施“营造河北万名推销员工程”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经贸委、企协,省直有关部门、企协: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企业营销市场化”的要求,配合市场拓展工作的开展,壮大企业营销人员队伍,提高营销人员敬业精神和业务素质,推动河北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占有率的提高,省劳动厅、省经贸委、省企协决定,从1998年下半年起联合实施“营造河北万名推销员工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经验交流和专题研讨,使企业营销人员掌握市场营销活动、商品推销、业务洽谈技巧等基本知识,熟知与营销业务有关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要求,提高从事营销工作的实际能力。争取到本世纪末,按照三个等级五个层次(初、中、高级推销员,营销技师、高级营销技师),培养几万名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营销队伍,并做到持证上岗。

  二、培训对象

  (一)本省工商企业中在职在岗的推销人员;

  (二)有志从事企业营销工作的在职职工或下岗待业人员;

  (三)企业主管营销工作的副经理(副厂长)和营销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培训内容和形式

  以《推销员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中应知应会要求为基础,充实、增加营销技师、高级营销技师必备的知识和内容,分初、中、高三个层次同时进行。在全省各市设培训点,采取函授自学、面授捕导、现场观摩、示范指导相结合的形式组织教学。

  为适应“营造河北万名推销员工程”的需要,在全国统编的推销员培训教材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借鉴国内外最新营销学理论和成功案例,编写一部具有较强的前沿性、知识性、实用性的培训教材。

  四、考试考核与政策

  学习期满,经全省统一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推销员培训合格证书;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作为推销员持证上岗的资格凭证。对取得高级推销员技术等级,且符合其他有关条件的学员,经单位推荐,考核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可评为营销技师或高级营销技师。

  五、组织领导

  三家主办单位联合组成“营造河北万名推销员工程”领导小组,共同负责制定培训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开展培训、考试考核、评审发证等组织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培训考试考核办公室。办公室由河北省劳动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河北省经贸委企业处、河北省企业管理协会秘书处联合组成,办公地点设在河北省企业管理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营造河北万名推销员工程”的实施工作。

  各市可参照省里的做法,加强领导,组织落实。

  企业领导要积极支持、鼓励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参加培训、考试考核,为企业开拓市场、推销产品,培养合格的营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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