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对我省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使技工学校招生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劳动部《技工学校招生规定》,制定《河北省〈技工学校招生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河北省《技工学校招生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技工学校招生工作,招收符合技工学校要求的优秀新生,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技术工人,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和劳动部《技工学校招生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在省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建立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技工学校招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市场经济的需求及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面向社会培养人才。实行定向培训,做好培训与就业相衔接,培训为就业服务。
第四条 技工学校招生,坚持四公开一监督的原则,即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和录取名单,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