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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4-12-3
【法律文号】:人调发[1994]13号 【执行日期】:1994-12-3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人调发[1994]13号
【字体: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从199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学生赴西藏锻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厅(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干部(人事教育)部门: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务必把培养教育干部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基础性工作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要鼓励、引导和安排年轻干部到基层去、到群众中去、到改革和建设的第一线去,特别是到条件艰苦或情况复杂的环境中去,经受考验"。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关于培养造就选拔年轻干部的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国务院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关于鼓励各类人才到西藏工作的要求,决定从中央国家机关1995年接收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中选拔100名品学兼优的优秀毕业生,作为其工作人员赴西藏锻炼。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对中央、国家机关接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艰苦地区锻炼,是党和国家培养青年干部的一项重要措施。这次从中央国家机关接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中选拔政治思想好、成绩优秀、身体健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学生,作为其工作人员到西藏培养锻炼,既有利于支援西藏,又可以增强青年干部对国情、民情的整体认识,使他们在艰苦的条件下得到磨炼和提高。
  二、选拔优秀学生赴藏锻炼的办法和程序
  (一)1994年11月底以前,由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局向中组部、人事部提供锻炼干部的需求信息。包括锻炼地点,工作单位及岗位,专业,学历层次,性别。
  (二)中组部、人事部从中央国家机关接收非北京生源的总指标中,单列100名指标,1995年1月分解下达给各部委,每个部委下达1-2名指标,同时附上使用指标的要求。
  (三)1995年1月至7月,各部委组织落实赴藏人员,将"赴藏锻炼青年干部登记表"送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并报中组部、人事部备案。
  (四)1995年7月中旬召开中央国家机关首届赴藏锻炼青年干部欢送会。
  (五)1995年8月底以前,选定的青年干部全部进藏。
  三、管理办法
  (一)青年干部在藏锻炼时间为三年,户口落在北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由所在部委管理。在藏工作期间,由西藏按在藏的同类同级人员收入(含补贴)标准计发差额,同时享受在藏工作人员的其它各项待遇。
  (二)赴藏锻炼的青年干部除身体疾病等特殊原因外,应严格遵守锻炼时间,服从所在锻炼单位的工作安排。锻炼结束,干部个人写出总结,由所在锻炼单位做出鉴定,送所属部委,由所属部委人事司(局)根据其在藏表现,安排相应工作。
  (三)有关部委要认真组织落实选送青年干部赴西藏锻炼的工作,要从政治上、经济上、生活上关心爱护赴藏锻炼的青年干部。对在藏锻炼期间表现优秀的青年干部要注意培养和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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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6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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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西藏自治区首届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洽谈会公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西藏内调人员按房改价购房申请办理优惠问题的通知
·关于西藏内调人员按房改价购房申请办理优惠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西藏退休职工在我省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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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青海、西藏工作满8年的内调人员调整工资及离退休待遇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从199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学生赴西藏锻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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