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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4-6-4
【法律文号】:人计发[1994]6号 【执行日期】:1994-6-4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人计发[1994]6号
【字体:  
关于下达《一九九四年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干部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劳动者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一九九四年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干部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4年干部计划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大局,密切配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继续按"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充实基层"的原则进行。
  二、今年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增长仍实行总量控制。增加干部计划指标,主要用于接收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安置军转干部,指标不足部分,由各地区、各部门用干部自然减员指标解决。
  控制机关干部增长,是实现总量控制目标的重要环节,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机关干部精减工作。对在1994年内完成机构改革的党政群机关,其干部人数要严格控制在机构改革确定的编制之内;对1994年底前未完成机构改革的党政群机关,除国家规定需要加强的部门外,今年原则上不补充干部,确因调整干部结构或个别专业技术岗位需要补充干部时,应经人事部门批准,按照多出少进的原则用干部自然减员指标补充。
  三、调整干部队伍结构是今年干部计划工作的重要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并配合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在增干指标的分配上确实保证重点,面向基层。
  (一)重点保证与科技进步相关的新兴行业、农村第三产业的需要,优先考虑乡镇农业技术服务农村教育、文化教育等事业单位的需要。
  (二)为加强政法部门和工商、税务、金融等经济监督和调节部门的干部队伍力量,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安排好这些部门所需增干指标。上述部门需要补充干部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关于做好199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8号)规定,首先从今年的转业干部中补充,其数量不少于本部门今年增员计划的15%。
  政法部门需要补充干部时,要按照《关于给政法部门增加编制的通知》(政法[1993]10号)精神,在当年增加编制数额内,统筹安排好增干指标。
  四、要积极配合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做好补充工作人员的工作。凡进入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都要在编制限额的增干计划内,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录用公务员的规定办理。各级党群机关补充干部,也应比照执行。
  五、严格控制从社会上招收干部。党政群机关原则上不从社会上招收干部。事业单位确需从社会上招收干部时,要在安排好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军转干部后进行,并应主要从大学自费、电大、函大普通专科班等毕业生及适宜在干部岗位工作的职业高中毕业生中录用或聘用。
  事业单位从工人中聘用干部,要继续纳入干部计划管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六、尚未列入增干计划的国家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接收统配人员,由各部门在国家下达的职工人数计划内自行安排。确需从社会上招收干部时,应报国家人事部审批。
  七、今年是推进各项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一年,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计划管理,对于促进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将这项工作做好。同时,要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积极探索干部计划管理的新思路、新办法,使干部计划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附件:一九九四年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干部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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