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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文化部 【颁布日期】:1994-5-11
【法律文号】:人薪发[1994]19号 【执行日期】:1994-5-11
人事部 文化部
人薪发[1994]19号
【字体:  
关于印发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技术工人按照高级技师、技师两个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和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普通工人执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四)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程技术、经济、会计、统计、出版、卫生技术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的工资标准。
  四、津贴
  (一)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固定部分同时实施。津贴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要与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津贴的发放,要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具体考核办法和规定,以考核情况为基础,与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数量与质量直接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不得平均发放。
  (二)津贴的实施,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实行总量控制,政策指导,单位自主分配。各单位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津贴项目、档次、标准和实施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可分别设立以下几种津贴。
  1.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
  图书馆,主要设立文献情报开发利用津贴。
  博物(文物)馆、纪念馆,主要设立文物保护研究利用津贴。
  文化馆(站)、群众艺术馆,主要设立文化活动组织辅导效益津贴。
  美术馆、展览馆、主要设立陈列展览效果津贴。
  档案馆、资料馆,主要设立档案资料研究管理使用津贴。
  列入本实施意见范围的其它事业单位,也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主要工作任务,设立相应的津贴。
  上述各种津贴,要在国家核定的津贴总额内,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津贴标准,一般可根据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五个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每一专业技术职务的津贴标准,按完成工作数量和质量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档次。津贴的发放,要以考核为依据。考核办法可采用按工作岗位下达工作任务,按任务要求明确工作定额,以日计勤,月终核定,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津贴发放数额的办法。对完成工作任务突出,并作出一定成绩的,允许拿较高档次的津贴。对完成任务较差的,只能拿较低档次的津贴。完不成任务或长期缺勤的,停发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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