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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文化部 【颁布日期】:1994-5-11
【法律文号】:人薪发[1994]19号 【执行日期】:1994-5-11
人事部 文化部
人薪发[1994]19号
【字体:  
关于印发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领导职务津贴
  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领取领导职务津贴。
  津贴标准依据职务高低和所负责任的大小确定。其中担任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的,其津贴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所担任的领导职务变动时,领导职务津贴随之相应变动,不担任领导职务时,领导职务津贴即行取消。
  3.行政管理人员的津贴
  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津贴标准,要在核定的津贴总额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人员所负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担任科以上行政领导职务的行政管理人员,其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标准,要与担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水平大体平衡。
  4.工人的津贴
  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津贴。普通话共,实行作业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依据技术工人实际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技术水平、岗位差别予以确定。普通工人作业津贴,依据普通工人实际工作的数量、工作表现予以确定。
  鉴于从事国家珍贵文物、图书、档案资料保护的人员,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根据国发[1993]79号文件的规定,其津贴可在国家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高一些,高出幅度,按工资构成的10%掌握。对长期在农村一线工作的文化馆(站)工作人员,其津贴可在国家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高一些,具体办法,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津贴建立后,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用单位自有收入发放的带有奖金性质的其他项目)在4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予以取消。超过4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部分,可由单位统一掌握,与新设立的津贴合并使用。
  按现行国家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和经国家批准建立的考古专业人员野外作业津贴继续实行。
  五、奖励制度
  工作人员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管理工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予奖励。
  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给予一次性重奖,具体实施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1994年起,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在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工资(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
  六、正常增加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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