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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文化部 【颁布日期】:1994-5-11
【法律文号】:人薪发[1994]19号 【执行日期】:1994-5-11
人事部 文化部
人薪发[1994]19号
【字体:  
关于印发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定职务工资档次。对表现差、不能履行本职职责、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单位有权低定其职务工资档次。
  (三)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的人员,其职务工资可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较高一种确定。
  (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如按下一级职务(例如现任职务为研究馆员的,下一级职务指副研究馆员)套改,其工资额高于按现会职务套改的,可先按下一级职务套改,再按套改后的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本人现任职务工资标准。
  (五)未确定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套改办法,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一般可按其日常工作表现和能力,参照相同条件人员进行套改。
  (六)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的起点职务工资标准和领导职务津贴,要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七)地区津贴制度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及工资变动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及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国发[1993]85号文件并参照所在地省一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十、组织领导
  这次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在京单位,由人事部组织协调,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地方所属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少数部门除外)所属的京外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级人事部门和各级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政策,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保这证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表一:见表
  附表二:见表
  附表三: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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