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文化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人事劳动)司(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此次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事业单位中1993年9月30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各级各类图书馆、文物、博物馆(院)、美术馆、档案馆、资料馆、展览馆、纪念馆、群众文化艺术馆(站)等事业单位。 企业所属的上述单位不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和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制由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两块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实际工作的数量与质量的差别。在工作构成 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 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一)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职务序列的工资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二)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从事党务、工会、共青团工作的人员,参照同级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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