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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水利(水电)厅(局);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水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水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水利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此次水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一)江河湖泊系流域事业管理单位: (二)水库、灌区、河道、堤防、涵闸等水利工程管理事业单位; (三)小水电、机电排灌、供水、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站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事业单位等。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构成 水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水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和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制由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块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中固定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能力、责任、贡献、劳动者繁重复杂程度;津贴为工资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岗位工作特点、实际工作的数量、质量差别。在各单位工资总量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70%。津贴部分占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自收自支单位,这次套改时,活的部分按40%的比例入轨,以后根据效益变动情况相应进行调整。 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一)水利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一)。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应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二)水利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中没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实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度,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三)水利事业单位中的党务工作人员及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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