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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4-6
【法律文号】:冀劳〔1998〕47号 【执行日期】:1998-4-6
河北省劳动厅
冀劳〔1998〕47号
【字体:  
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根据省政府颁布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和经省政府批准的“中人”过渡办法,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与《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各类企业(国务院规定养老保险实行系统统筹的单位暂除外)的各类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含个体劳动者及帮工,下同);以及城镇其他非工薪劳动者。

  从《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企业从农村招用的农民轮换工,应同其他职工一样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新建企业和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新就业的其他劳动者,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三、企业以当月的工资总额作基数,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下同)。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为当月的全部工资收入,但当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为元。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具体缴费比例,按《实施办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1、停薪留职职工和承包土地的农场农工以及其它难以确定工资收入的职工,以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下岗职工、休育儿假职工、医疗期内的长期病休职工(6个月以上)以及其他请长假职工,按停止工作前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保留工资关系的,按本人脱产学习前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4、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前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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