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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国家体委 【颁布日期】:1994-11-4
【法律文号】:人职发[1994]17号 【执行日期】:1994-11-4
人事部 国家体委
人职发[1994]17号
【字体:  
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体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即行废止。
  附件:一、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
        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国体育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训练教学水平和指挥、管理能力,建设一支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体育教练员队伍,促进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体育教练员职务名称为三级教练、二级教练、一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三级、二级教练为初级职务,一级教练为中级职务,高级、国家级教练为高级职务。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体委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人员。
  第二章 岗 位 职 责
  第四条 体育教练员的基本职责是完成训练教学任务,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全面关心运动员的成长,做好运动队的管理工作;参加规定的进修、学习。同时高等级教练员须承担对低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辅导基层训练工作。
  第五条 三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拟定和实施训练计划,协助高等级教练员做好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工作。
  (二)基本掌握运动员的选材和训练方法;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主动接受高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二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制定和实施训练教学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比赛的指导工作;培养后备人才。
  (二)了解本项目发展方向,掌握运动选材和训练方法,及时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定期做出训练教学工作总结。
  第七条 一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体育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
  (二)及时了解本项目发展动向,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有关选材和改进训练方法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撰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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