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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环境保护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规定,在科学技术工作者中实行专业技术职称(即资格)制度。现将《环境保护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环境保护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有关评审办法另文印发。 附件:《环境保护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环境保护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总则 一、为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推进环境保护事业科技水平的进步和发展,结合环境保护工程(以下简称环保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其工资待遇由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三、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环境保护的技术人员的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环保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四、环保工程分为:环境工程专业,环境生物、环境化学、环境物理专业,环境监测专业。 五、各专业适用范围 (一)环境工程专业 本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工作的科研、技术开发、工程设计、运行的技术人员: 1.从事水污染防治的技术人员; 2.从事大气污染防治的技术人员; 3.从事农业废弃物、城市垃圾、一般工业废弃物、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的技术人员; 4.从事放射性污染物、噪声及其它污染防治的技术人员, (二)环境生物、环境化学、环境物理专业 1.环境生物 本分支专业包括从事以下工作的科研、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 (1)从事污染物在生物体内、生态系统中迁移、转化、残留和富集研究及其污染防治的技术人员; (2)从事污染物对人体、人群、动物、植物、水生生物的影响评价和治理的技术人员; (3)从事生物对污染物的敏感性、抗性、降解、净化研究和环境生物工程的技术人员; (4)从事区域生态环境调查、评价、监测、规划和自然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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