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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1998-11-25
【法律文号】:湘劳社[1998]90号 【执行日期】:1998-11-25
省劳动保障厅
湘劳社[1998]90号
【字体:  
关于湖南省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总公司破产后职工安置有关政策性问题的答复

  四、食开公司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已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非因工致残和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的职工,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对致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进行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可以办理退休。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由负责经办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管理。食开公司从1990年4月按企业运作起至1998年10月7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止,按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如数从破产费用中清偿补交。职工在进入服务中心期间,服务中心应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养保险费。由于原食开公司未实行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其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应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和处理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提取,留你公司按一定的标准掌握支付。
  食开公司破产后职工在失业期间,没有从事任何有报酬劳动的人员,依照湖南省劳动厅湘劳[1998]55号文件有关精神,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帐户储存额照常计息。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在缴足失业保险金后,原食开公司职工进入服务中心拖管期满后仍未再就业的,应解除托管合同,符合规定的可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但对申请自谋职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应视同已实现再就业,不能再作为失业职工登记。
  五、食开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其标准不低于长沙市规定的最低生活救济标准,具体支付办法按照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执行。
  食开公司的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程序和国务院的规定,首先用于安置职工、支付欠付职工的工资和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用。如不足清偿各项法定清偿要求的,则按照比例分配。支付欠付职工工资的迄始时间从政府主管部门核定食开公司破产或停产之日起。如无核定或认定批准手续,可以从人民法院受理食开公司破产案件之日起。1995年7月15日《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出台后,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对此前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其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当时的标准工资计发。具体支付办法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后,按本答复第二条 意见办理。
  六、根据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和湖南省劳动厅、湖南省档案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湘劳企字[1992]391号)的有关精神,企业破产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档案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已进入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实现再就业的职工档案,由新的用人单位管理;办理了失业登记的职工档案,由失业保险机构管理;自谋职业或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再就业的职工,档案交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管理,或由职工个人委托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代管。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政策性强,你公司应努力做好原食开公司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得自行乱开口子,务必使职工认清形势,了解政策,统一思想,积极配合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的工作,使他们在重新就业前能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保障基本生活的需要,并努力促进实现再就业。如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注:本《答复》为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1998年11月25日颁发的湘劳社[1998]9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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