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工业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省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总公司破产后职工安置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你们所咨询的有关政策性问题答复如下:
一、《破产法》第四条 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产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此,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由于省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食开公司”)依法破产已纳入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之一长沙市1998年度的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因此,对食开公司依法破产以后职工安置问题,你公司应在主管部门和长沙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破产法》和上述国务院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妥善安置原食开公司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的,企业破产后,作为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因而也就不可能继续与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食开公司破产后职工在失业期间,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失业(待业)职工安置的政策待遇,均应作为失业人员管理。
三、根据国发[1997]10号文件和劳动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在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劳部发[1997]252号)的精神,食开公司依法破产后,应由你公司组建的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对原食开公司职工进行托管,并为其再就业安置提供全面服务。对进入服务中心的职工,服务中心应与其签订托管合同。托管合同要明确托管期限和双方在托管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托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食开公司破产后经清算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资产变现中所得的职工安置费,应一律拨付给服务中心统筹使用。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食开公司所在试点城市即长沙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从严掌握,不得随意突破。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其标准按长沙市的有关规定发放,再就业后即停止拨付。对申请自谋职业的,由服务中心发给一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标准不高于长沙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具体发放标准按长沙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7]21号)有关鼓励职工自谋职业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