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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8-12-2
【法律文号】:津劳险[1998]407号 【执行日期】:1998-12-2
市劳动局
津劳险[1998]407号
【字体:  
关于补发拖欠养老金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总公司(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现就补发拖欠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有历史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做好补发工作。具备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要在年底前(最迟在明年春节前,下同)补发完毕,补发完毕确有困难的,也要力先补发欠额的30%。
  二、各区、县、总公司(局)要对所属有拖欠养老金的企业进行一次摸底清查,按企业的经济状况进行分类,对具备一定条件或经过努力能够创造条件补发的企业列出名单,指导、督促他们制定补发计划,并按计划实施补发,原则上这些企业今年完成的补发额不能少于累计拖欠的30%。
  对于目前不具备补发条件的企业,要逐户进行分析,从研究企业出路入手,提出解决补发拖欠养老金的意见,分步实施解决。
  三、建立解决养老金拖欠情况月报制度。为准确、及时掌握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拖欠和补发情况,自1998年12月起,建立解决养老保险拖欠情况月报表制度。企业要按月填报《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拖欠情况月报表》(表式附后)一式两份,于次月5日前送坐落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一份,报送主管部门一份。企业应按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填报,月报数据必须真实、准确,经企业负责人签署后报送。
  四、各区、县、总公司(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党中央部署的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补发拖欠退休人员养老金工作落到实处,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各区、县、总公司(局)要尽快将此文件传达贯彻到所属企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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