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1999-1-15
【法律文号】:闽劳关[1999]1号 【执行日期】:1999-1-15
省劳动保障厅
闽劳关[1999]1号
【字体: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限问题的复函

  龙岩市劳动局:你局(98)岩劳字第188号“关于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签订有限期劳动合同后进入中心期限问题的请示”悉,现答复如下: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其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与进中心的协议期限相一致。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为二年或不足二年的,进中心的协议终止时间与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相一致,劳动合同终止时,协议相应终止;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长于二年,进中心的协议期满终止时,劳动合同相应解除。
  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协议期内,以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长于协议期限的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后,符合国家规定离岗退养政策的,可以向企业申请办理离岗退养手续。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