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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属及以下企业的职工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地州市劳动部门安排部署,其中高级工的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的资格考评由地方劳动部门提出方案报我厅审查批复后实施。 四、激励约束原则。企业应根据生产需要和职工技术结构与素质的实施情况,明确企业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资格要求。对不具备岗位资格的人员,要通过培训等措施限期达到,逾期不能达到的,应及时调整岗位。企业在实施减人增效措施时,要将职工技能等级资格作为竞争上岗的主要依据,持等级证者优先。企业增加生产经营人员应按岗位资格要求,招用已取得职业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个别需实行学徙制的职业,学徙期满后应进行技能鉴定,合格者才能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经鉴定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必须与本企业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如按职工鉴定的技能等级及时调整岗位和兑现工资,有条件的企业应拿出部分工资额进行技能等级有关的晋级。经鉴定不合格,允许一段时间的复习训练后再鉴定一次,仍不合格或应鉴定而拒不参加鉴定的职工应调整岗位或降级降薪。 到2001年以后,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职工不得从事相应技术岗位的工作,也不得晋升工资。未持有技术等级证书的职工进入劳动力市场进行再就业时,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其到相应技术岗位就业。劳动仲裁部门在合同鉴证时应严格审查就业者是否持有技术等级证书等内容,严防无效合同。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已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职业岗位的用工监察,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行为。 五、培训鉴定费用。企业职工的培训鉴定费用在职工培训教育费中列支,经费十分困难的企业的实施情况和职工的承受能力可由职工负担部分鉴定费用。中央、省级大中型企业经我厅授权组织的鉴定,我厅免收下岗职工的鉴定等级评定费,在岗职工的鉴定等级评定费按省财政、物价部门确定标准的四分之一收取,该费按财政规定主要用于专家审题、鉴定督导和全省题库建设。地州市劳动部门组织的企业职工的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经我厅鉴定中心分企业核准人数后,我厅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和试卷审查费。 六、质量保证。职工职业技能鉴定涉及到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企业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和职工切身利益,各地市和各企业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不能走过场。要通过这次全省性的职工定级鉴定工作,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加强职工的培训教育工作,并营造尊重知识、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激励职工学技术、练本领,走岗位成才之路,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1998年10月20日(注:本《通知》为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1998年10月20日颁发的湘劳社[1998]5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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