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1998-10-20
【法律文号】:湘劳社[1998]56号 【执行日期】:1998-10-20
省劳动保障厅
湘劳社[1998]56号
【字体:  
关于对企业职工进行技能定级鉴定的通知

  地、州、市属及以下企业的职工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地州市劳动部门安排部署,其中高级工的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的资格考评由地方劳动部门提出方案报我厅审查批复后实施。
  四、激励约束原则。企业应根据生产需要和职工技术结构与素质的实施情况,明确企业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资格要求。对不具备岗位资格的人员,要通过培训等措施限期达到,逾期不能达到的,应及时调整岗位。企业在实施减人增效措施时,要将职工技能等级资格作为竞争上岗的主要依据,持等级证者优先。企业增加生产经营人员应按岗位资格要求,招用已取得职业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个别需实行学徙制的职业,学徙期满后应进行技能鉴定,合格者才能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经鉴定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必须与本企业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如按职工鉴定的技能等级及时调整岗位和兑现工资,有条件的企业应拿出部分工资额进行技能等级有关的晋级。经鉴定不合格,允许一段时间的复习训练后再鉴定一次,仍不合格或应鉴定而拒不参加鉴定的职工应调整岗位或降级降薪。
  到2001年以后,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职工不得从事相应技术岗位的工作,也不得晋升工资。未持有技术等级证书的职工进入劳动力市场进行再就业时,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其到相应技术岗位就业。劳动仲裁部门在合同鉴证时应严格审查就业者是否持有技术等级证书等内容,严防无效合同。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已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职业岗位的用工监察,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行为。
  五、培训鉴定费用。企业职工的培训鉴定费用在职工培训教育费中列支,经费十分困难的企业的实施情况和职工的承受能力可由职工负担部分鉴定费用。中央、省级大中型企业经我厅授权组织的鉴定,我厅免收下岗职工的鉴定等级评定费,在岗职工的鉴定等级评定费按省财政、物价部门确定标准的四分之一收取,该费按财政规定主要用于专家审题、鉴定督导和全省题库建设。地州市劳动部门组织的企业职工的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经我厅鉴定中心分企业核准人数后,我厅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和试卷审查费。
  六、质量保证。职工职业技能鉴定涉及到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企业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和职工切身利益,各地市和各企业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不能走过场。要通过这次全省性的职工定级鉴定工作,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加强职工的培训教育工作,并营造尊重知识、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激励职工学技术、练本领,走岗位成才之路,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1998年10月20日(注:本《通知》为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1998年10月20日颁发的湘劳社[1998]56号文件。)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巡视工作的通知
·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关于同意印发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等有关问题的函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标准(修订)》的通知
·关于同意武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行政许可决定(许决鉴字
·关于同意隆回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行政许可决定
·关于同意武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行政许可决定
·关于同意中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行政许可决定
·关于同意邵阳工业学校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行政许可决定
·关于进一步调整高技能人才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