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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1998-10-20
【法律文号】:湘劳社[1998]56号 【执行日期】:1998-10-20
省劳动保障厅
湘劳社[1998]56号
【字体:  
关于对企业职工进行技能定级鉴定的通知

  各地、州、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厅、局、公司、中央、省属大中型企业:
  为提劳动者素质,促进再就业和满足企业生产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有计划地对从事技术性工种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定级鉴定。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全省要力争在2001年底以前对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的职工普遍进行职业技能定级鉴定,实现持证上岗,并逐步建立起技能等级与岗位相结合、与待遇相联系的劳动用工制度。今年各企业的工作重点主要是建立机构、制定方案、研究措施和组织部分职业进行定级鉴定。
  二、加强领导。各地市劳动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和支持职工的培训鉴定工作,指定有关部门或人员负责,并督促其制订工作计划,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各企业要在原工人考核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挂帅的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由教育、劳资机构的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具体承办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组织实施。企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劳动部印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以及原劳动厅印发的《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实施方案,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落实。具体实施时,可在强化培训的前提下,实行“先定级、后晋级”的工作步骤。鉴定职业(工种)和鉴定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和原劳动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颁发的相应技能标准、鉴定规范执行。应会鉴定可根据鉴定要求结合现场生产作业进行。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的职工,可根据其职业(工种)工龄确定定级鉴定资格,其中本职业工龄15年以上的,可申报高级定级鉴定;本职工龄8年以上15年以下的可申报中级定级鉴定;本职业工龄8年以下的,申报初级定级鉴定。定级鉴定主要工作完成后,根据职工申请再对已取得等级证并具备鉴定规范规定的高一级资格条件的职工进行晋级鉴定。对具备技师资格条件的职工可申报技师评聘。
  为推动职工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确定职工的技能鉴定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在2000年底以前,具备条件的中央、省属大中型企业的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经我厅授权后,履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基本职能,具体实施本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技能鉴定所需的考评员由本企业进行培训,经我厅考核认定考评员资格。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程序和要求鉴定合格的职工,直接由我厅核发技术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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