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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4-12-9
【法律文号】: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执行日期】:1994-12-9
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字体: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职业介绍行为,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配置,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内的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规定。
  特区内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聘用高级管理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特区内用人单位可委托或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招聘员工。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特区内需要聘用员工的国家机关、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专业户。
  本规定所称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从事为求职人员寻找职业或向用人单位提供员工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具有深圳市户籍且年满十六周岁、符合用人单位招聘条件的居民可以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
  非深圳市户籍居民在特区求职的,应当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规定的就业条件。
  第五条   特区内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时,应优先推荐特区居民就业,依法为特区残疾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就业帮助。
  第六条   职业介绍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平等协商、自愿选择的原则。
  第七条   深圳市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称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特区的职业介绍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八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对在特区内从事职业介绍业务的单位,实行职业介绍机构注册手续,领取职业介绍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第九条   在特区内从事职工业务的机构,须向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职业介绍机构注册手续,领取职业介绍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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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2009年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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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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