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6-4-3
【法律文号】:人函[1996]67号 【执行日期】:1996-4-3
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财政部
人函[1996]67号
【字体:  
关于实施西藏特殊津贴有关问题的批复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报来的《关于实施西藏特殊津贴的请示》(藏政发[1996]4号)收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区的实施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的享受范围、离退休人员待遇、调动工作人员待遇、执行时间和实施步骤问题,同意你区意见。
  二、西藏特殊津贴的标准,根据工作条件艰苦程度,分别确定为:
  二类区每人每月200元;
  三类区每人每月250元;
  四类区每人每月300元。
  同时,为使津贴标准控制在国家核定的月人均244元之内,对县(不含地区驻地的县)以下基层工作人员增发津贴标准,由你区建议的每人每月30元、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增发20元。
  三、实施西藏特殊津贴的经费来源,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建立西藏特殊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西藏各族职工的关怀,对进一步促进西藏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请你区按照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5]123号通知和本批复的精神,尽快组织实施。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更新和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测绘局各级人事部门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7年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
·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
·关于邮电职工实行西藏特殊津贴的函
·关于实施西藏特殊津贴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西藏特殊津贴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建立西藏特殊津贴问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正)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