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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6-12-19
【法律文号】:统发[1996]58号 【执行日期】:1996-12-19
解放军总后勤部 人事部
统发[1996]58号
【字体:  
关于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加强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队伍管理,提高工人技术业务素质,确定工人技术等级工资,调动军队职工为军队建设服务的积极性,决定为全军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委托卫生部等部门承担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认定的通知》(人薪发[1995]117号),总后勤部负责全军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和技师考评工作,军委各总部、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负责承担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和技师考评工作。国家人事部委托总后勤部发放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证书在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同工种岗位通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由军(含独立师,下同)以上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核发。其中,高级技术岗位证书、技师证书由大军区级单位后勤部门统一核发,中、初级技术岗位证书由军级单位统一核发。证书必须加盖发证机关审核印章(样式及规格见附件)和考核单位印章,并在持证人像片上加盖所属军以上单位行政钢印。证书各项内容要按规定如实填写。办理证书要进行登记,并可按照国家、军队规定收取证书费用。
  三、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涉及工人切身利益,各单位一定要从严掌握,认真办理。凡未经考核者,一律不得发放证书。对违反规定滥发证书的,要收缴所发证书,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在发证前,各单位应对技术等级考核结果进行全面复核,经详细登记、统计后,再进行技术岗位证书的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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