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以下简称党的机关)工作的需要,实现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 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秘书部门或者配备秘书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并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秘书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党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 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指示 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四)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 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七)公报 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 (八)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