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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0-10-5
【法律文号】:劳安字[1990]25号 【执行日期】:1990-10-5
劳动部
劳安字[1990]25号
【字体:  
关于颁发《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的通知

  县(区)以下集体企业也可委托有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县(区)劳动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现任厂长、经理应在考核发证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申请表》申请认证;新任厂长、经理应在接到任职通知十天内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认证。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部门对考核成绩合格者应发给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厂长、经理考核成绩由考核部门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干部管理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如仍不合格,则应重新参加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部门在考核发证工作中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应酌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五章 《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的管理
  第十六条 凡发生由本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重大伤亡事故,或在组织管理生产、施工过程中有严重违章行为者,由当地考核发证部门记证,并限期重新培训考核。凡被记证两次者,由发证部门吊销《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厂长、经理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后,每隔四年再进行一次培训考核,成绩记入《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通知第十三条 规定的部门。
  第十八条 厂长、经理调动工作,到新单位仍任厂长、经理职务者,应在到任十天内(遇有特殊情况最迟不能超过三十天),持发证部门的培训、考核认证登记表(见附件四*)到调入地区的考核发证部门验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劳动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培训教学大纲
  一、 培训目标
  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熟悉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掌握职业安全卫生基本知识,具有一定的管理本工厂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决策的能力。
  二、教学课时安排
  1.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教学总课时一般不少于42学时。
  2.特殊行业厂长、经理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课时可增加7-14 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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