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
|
在线咨询
|
HR知识库
|
专题汇总
|
资料下载
|
劳保新闻
|
劳保数据
|
案例研讨
|
新劳动法
|
HR论坛
|
考证培训
|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注册
|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HR工具搜索
劳保数据查询
合同
加班工资
社保
养老
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
养老保险
个人所得税
【颁发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
【颁布日期】:2004-4-5
【法律文号】:湘劳社政字〔2004〕13号
【执行日期】:2004-4-5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
湘劳社政字〔2004〕13号
【字体:
大
中
小
】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计生委、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省直、中央在湘单位、各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03〕179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有关部门,制定了《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服务项目
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加强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管理。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03〕17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贯彻<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涉及生育、节育医学检查、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仪器、设备与适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常规检查、治疗、手术和服务设施。
(二)由省卫生、物价部门规定了收费标准的诊查、治疗、手术、护理和服务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属于以上内容,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的诊查、治疗、手术、护理和其他服务设施。
第二条
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确定必须考虑保证生育、终止妊娠和其他计划生育手术的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兼顾不同地区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可以支付费用的统筹项目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一)生育津贴: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在国家法定产假和奖励产假期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每日津贴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之商。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低于本人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灵活就业人员每日津贴按本人年缴费工资除以360天计发。
(二)生育补助金: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用人单位男职工配偶生育第一胎,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本文共
2
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
上一条: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
下一条:
关于做好企业职工申请最低生活
国家 法规
更多…
·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关于通报表扬2006-200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的决定
·
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
·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
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更多…
·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于贯彻《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
·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法律法规目录
最新法规(不限类别)
热点法规(不限类别)
国家法律
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
其他
劳动就业
就业管理
再就业管理
失业管理
就业服务
其他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人员安置与流动
其他
工资与福利
工资
福利
其他
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社会救助
农村社会保险
保险基金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
社保综合
劳动标准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职工奖惩
女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其他
劳动安全保护
安全保护
安全生产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
其他
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
职(执)业资格管理
职业标准与技能鉴定管理
其他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执法监督
其他
劳动人事法综合
劳动综合
人事法规
公务员
其他
其他
计划生育
住房改革及公积金
高等学历、学籍等规定
其他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女方没有生育险男方有,可享受什么待遇,我在北京
我是苏州的,生育保险未交满一年就生宝宝了,单位可以给报销吗?另外,报销是否有时间限制。
生孩子报销条件
生育津贴的每月发放多少
生育保险
我妻子是一名临时工,现在休产假,她休产假期间是否有产假的工资,能否享受劳保待遇,能不能用我的生育保险
我老婆怀孕快生了,她没生育保险我的可以给她用吗?
女,未婚,外省户籍,南京工作,有社保已交5个月。现发现怀孕不到一个月,如果结婚是否同样享受生育险待遇
外地人怎样在广州的公司买生育保险
请问我孩子还未满月,怎样办理大人小孩险,是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理吗?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宁夏生育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
广州独生子女奖励每月150元/人
广州独生子女奖励方案即将出台
烟台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流产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青岛840余男职工享生育补助金
广州独生子女奖方案很快出台
徐州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调整
湖北规定公职人员婚外生子将被开除
长春:新生儿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范畴
长春男职工可领“生育护理补贴”
相关劳动法解析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征缴
生育保险的主要特点
生育保险的概念
计划生育和母婴保健工作
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生育保险的法律依据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琼府[2001]59号)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
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