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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1-7
【法律文号】:赣劳社就[2003]58号 【执行日期】:2003-11-7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赣劳社就[2003]58号
【字体:  
关于做好归侨侨眷下岗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归侨侨眷下岗失业人员,是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特殊对象,是需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帮助的特殊群体。做好归侨侨眷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归侨侨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过程中面临的有关问题,促进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归侨侨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的侨务情况,对归侨侨眷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一次调查摸底,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
      2、加大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归侨侨眷就业技能。为改变一部分归侨侨眷下岗失业人员文化低、技能差、在谋职就业中的被动和弱势地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归侨侨眷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工作,将其列入培训计划,根据归侨侨眷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技能,有针对性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要实行免费培训,提高他们的再就业技能。
      3、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归侨侨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帮助归侨侨眷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积极鼓励、扶持归侨侨眷下岗失业人员兴办非公有制企业实现就业,积极鼓励扶持他们实现非正规就业。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通过贴近服务、上门服务、"一站式"服务、免费服务等方式,为他们再就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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