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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0-16
【法律文号】:赣劳社养[2003]43号 【执行日期】:2003-10-16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赣劳社养[2003]43号
【字体:  
关于省属九大集团公司机关职工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公式问题的通知

      根据江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省直工业厅局、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省属工业总公司机关改制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3]1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0年9月30日(含)以前参加工作,2000年10月1日(含)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并随原单位成建制改制为省属集团公司的机关职工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公式问题通知如下:
      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005       职工个人第n年月平均缴费工资
  (  ∑   ----------------------------------------)÷5×1.3%×2000年9月30日(含)前本人
    n=2001  南昌市第(n-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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