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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3-12-26
【法律文号】:鄂政发〔2003〕49号 【执行日期】:2003-12-26
湖北省人民政府
鄂政发〔2003〕49号
【字体:  
关于做好200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妥善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安置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2004年度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对退役士兵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介绍回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采取安排工作、经济补助等多种形式予以妥善安置。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统筹安置计划由省政府统一下达。其他需社会统筹安排的对象,由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单位纳入安置范围,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下达。所有行业和单位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千方百计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要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用人单位按统筹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照人平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各地对符合转业条件而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在安置去向上可适当放宽。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荣立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的城镇退伍义务兵等重点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
  各级人民政府对调整精简部队提前退役士兵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退役士兵同等对待,按时接收。其中,对服现役满1年的退伍义务兵,按照服现役期满的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安置;对服现役满9年的退役士官,按照服现役满10年以上转业士官的有关规定安置。
  四、继续深化安置改革,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要全面推进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社会公益、内保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新建、扩建单位要适当多录用城镇退役士兵。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作法,进一步规范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办理程序和补助标准,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向纵深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兵役法》的要求,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使自谋职业工作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用人单位用经济补偿方式安置本系统退伍子女后,可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交当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备案,由安置办公室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制定具体实 施意见,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难。要注重培训和开发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在建立和完善区域性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市场和信息网络的同时,把推荐就业与就地开发结合起来,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的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五、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退伍安置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认真研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探索妥善安置办法。要强化安置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未经省安置办批准,跨省、跨市(州)安置的退伍义务兵以及未经省安置办与军队大军区级单位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要建立和完善安置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激励制约机制,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要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年度安置任务的地方,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以确保退伍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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