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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3-12-26
【法律文号】:鄂政发〔2003〕49号 【执行日期】:2003-12-26
湖北省人民政府
鄂政发〔2003〕49号
【字体:  
关于做好200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4年度全省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
  2004年度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调整精简部队服现役未满规定服役年限的编余士兵;部分未满本期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上述提前退役的义务兵和士官,在其《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中和《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须分别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原则上从2003年11月中旬开始至2004年1月底基本结束。成建制撤销和改编为预备役部队的转业士官与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同时接收。其它没有调整精简任务部队的转业士官,由军队大军区级单位士官管理办公室和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置办)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下达的2004年春季转业士官计划,实行集中交接,各地接收安置的具体时间由省安置办另行通知。
  全省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转业士官(以下简称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原则上于2004年8月底以前完成。
  二、认真做好退伍士兵的中转接待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联合颁发的《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的要求,成立专班,同部队军交运输部门、送兵干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途经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的中转接待、短途运送等工作。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关心爱护子弟兵,帮助他们解决旅途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切实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卫生部门要搞好卫生防疫,特别要加强对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各地军用饮食供应站和军人接待转运站要切实做好饮食供应和接待转运工作,确保退役士兵安全、顺利返乡。
  退役士兵返乡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各种形式对退役士兵热情欢迎,周到接待,营造参军光荣、退伍同样光荣的浓厚氛围,激发他们积极投身地方经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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