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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3-11-30
【法律文号】:鄂政办[2003]120号 【执行日期】:2003-11-30
湖北省人民政府
鄂政办[2003]120号
【字体: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加快推进我省再就业工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自去年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各部门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在有些地区和部门进展还不平衡,全省就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为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全年净增40万个就业岗位、帮助10万名"4050"人员5万户双下岗失业人员家庭至少1人实现再就业、介绍安置40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全国平均水平以内的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我省再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
        (一)将下列人员纳入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范围: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44号)下发前,即2002年6月6日至2002年9月30日期间,已从事个体经营未领取优惠证的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2、1998年以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和在企业改组改制中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一直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供销合作社系统原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中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市、县一发破产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是否纳入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范围,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纳入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应该享受中央和省规定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政策田间的,可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直至三年期满。
      (四)市、州和县(市、区)两级政府指定或建立小娥贷款担保机构。市、州和县(市、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每年分别不少与500万元和50万元,确保下岗失业人员盛情贷款之需。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应在担保机构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专项用语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各市、州、县应与今年10月中旬前落实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担保机构运用政府担保基金向下岗失业失业人员提供贷款担保时,不得要求以质押\抵押等形式实行反担保.经办银汉在受理下岗失业人员贷款申请时,应简化程序,及时审核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不得无故拖延或拒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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