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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高级技能培训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上岗资格条件,参照高级技工学校中担任高级技能培训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办理。 对于确有特殊技艺承担生产实习教学任务的教师,经自治区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核准,其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三、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机构 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领导下,由自治区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具体负责。 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承担初级、中级职业资格培训的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的初审。 四、教师上岗资格申请程序 对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应先由本人向其所在学校、中心或职业培训机构提出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交申请表(见附件)和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接受职业教育理论、生产实习教学法正规培训的毕(结)业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经学校、中心或职业培训机构初审,并进行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等方面的鉴定(可直接使用年度考核结果),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机构分类汇总后,报自治区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承担初级、中级职业资格培训的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需经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报自治区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进行认定。对认定合格的教师由自治区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颁发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五、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 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分为《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就业训练中心教师上岗资格证书》、《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三种。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上岗资格的凭证。 教师上岗资格证书遗失、损毁的,由当事人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登报声明原件),办理补发证件。 丧失教师上岗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会同自治区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上岗资格。 六、对已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自治区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组织教师资格专家组直接认定,并由自治区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颁发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对拟任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人员,由教师资格专家组对照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条件,提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颁发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七、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要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对职业培训教师开展政治理论培训、上岗资格培训和业务提高培训。要结合本学校和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教师培训计划,要组织和安排其进修和培训,积极帮助他们尽快达到上岗资格要求。不具备学历条件的,要利用国家级示范性职业教师培训基地以及成人教育、函授教育等多种形式,组织其进修和培训。不具备技能条件的,要组织其参加相应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要安排必要的职业教育理论和生产实习教学法培训。 到2005年底,在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机构任教的人员都应取得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八、落实好教师待遇,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取得教师上岗资格的教师,可在相应的教育机构中任教,参加教师专业职务的评聘,并依法享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教师待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好教师侍遇政策,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自治区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和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工作。同时,要结合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划。 对于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知自治区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 地址:银川市凤凰北街42号 邮编:750001 联系人:牟 华 联系电话:0951-5046144 附件: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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